专利申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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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特点有哪些?浙江商标注册针对这一问题详细介绍: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排他性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行政单轨制认定到行政和司法双轨制认定的发展过程。目前,商标局和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找到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比较可靠,而且在具有同样标准的情况下能够拥有丰富的经验保证客户满意才会更好。

如果你不了解商标的申请流程,那么在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的话,就还是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如时间上和难度通过上,因此在办理耗费的时间上和效率方面都是比较欠缺的,可见事先了解申请是十分重要的。更主要的是在办理方式以及采用的办理手段上我们也都不是很了解,所以经过不断的磨合之后还是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更为贴切实用一些,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够找到合适的代理机构也就成为了现在人们在思考的一个问题了。

这种机构在市场上出现的比较多,但是在工作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着差别的,所以我们在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了解的时候首先就是要有足够的商标代办注册经验的才行,因为这种机构在办理措施和办法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出入,而且作为专业来讲也是个个出新,但是在承接工作的经验上却并不是任何机构都能够达到的,主要是好的公司具有的阅历一定事比较多,所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这样具备全面代理经验的公司更为可取。

其次就是在申报注册商标的时候将其中所需内容整理的更为完善的机构,因为商标注册代理在工作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做到整理客户资料并且提交更有利的申请,所以在选择这种机构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将这一点看清,并且可以通过实际的审查和侧面的了解来完成,争取寻找到更好的代理机构才行。

商标是每个公司都会申请的,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关于商标注册的各种问题。

一、商标注册申请流程:1.商标注册查询:查询所要商标注册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根据商标申请人要求,向中国商标总局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在先。2.设计制作商标图样。3.提出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所需手续:1、个人申请商标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执照复印件即可。2、公司申请商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要求执照号清晰)。3、所要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六份(长和宽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1)如商标图样为彩色,需提供彩色图样六份(2)如商标图样为黑白,需提供黑白墨稿六份。(3)填写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注册所需时间:

1.提出申请后一年,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并寄送商标申请人。

2.商标申请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发正式《商标注册证》。

3.商标注册证书获得时间:全部时间约为十五个月。

4.商标注册受理书时间:由中国商标总局颁发商标注册受理书约为2个月左右,你即可冠以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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