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公司商标续展代理哪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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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公司商标续展代理哪家强?

作者:浙江宝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3 08:57:32

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他人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宣告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扫清注册障碍的直接手段。那么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有哪些?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有哪些?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杭州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

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4、对他人取得的在先权利造成伤害的。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我们自己申请商标,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的处理,而且相关材料很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转让他人的商标。接下来,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思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设定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杭州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不同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注册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商标转让应遵循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将注册商标作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幌子。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地内,不得将其转让的商标用于与受让人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但与受让人订立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除外。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商标转让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专用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非专用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不仅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还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颁发相同的非专用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除商标权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明确授权外,不得允许其他第三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效,则应通过诉讼最终解决争议。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杭州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我们公司提醒,企业在使用商标时,一些很小的错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被撤销商标专用权,有时还得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所以,大家千万别犯下面这些错误哦!

1、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使用这是一个典型,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各级城市,尤其以县城级别的地区为甚。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一直在使用。假如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的,那商标这么用就存在极大的隐患。所有的商誉和价值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往往都附着在商标上,商标也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也会随着商誉的积累而不断增长。假如增长到一定程度,法人代表单干去了,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了呢?又或者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呢?实践中,这种案例不计其数,用着法人代表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最终吃亏的一定会是公司其他的股东。另一种情形是,公司用着的商标是个人的,又没有正规的许可,万一有人提出撤销了呢?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哪怕这个商标被企业用的再好,知名度再高,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就是杭州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法人是一个承担了某项责任或是担任了某个职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是一个经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假如你的公司就在这样使用商标,建议你赶紧将商标转让到企业名下或者许可给公司使用,以免后患。

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随意改变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客户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常理上,当然你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是,从《商标法》的角度,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随意变更字体图案等也非常不利于品牌塑造和传播。或者说,这么随意使用商标的企业,可能心中根本就没有品牌这个概念。不想建立自己的品牌事小,可别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就事大了。

3、公司搬迁不变更地址大部分申请人认为,商标注册证上面的地址无关紧要,地址发生变更的时候往往不会想到要去把商标注册地址一并变更。商标地址不变更最大的隐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而你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又无法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材料,那么你自然无法限期作出答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你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撤销了你都还不知道。注册在自然人名下的商标地址均为身份证地址,注册在企业名下的商标均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所以,请及时变更你的商标注册地址,不要因小失大。

4、超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项目使用,超范围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么做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一旦发生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可大可小。

5、许可不备案很多企业商标权属不清,有公司注册的,有老板注册的,还有下属机构注册的,不论谁注册的,都在用,但都没有明确的许可。企业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的事情,但从法定权属的角度看,这些都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形同第2点。在没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风平浪静,当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那就百口莫辩了。所以说,我们在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要避免陷入上面提到的五个误区,要做到依法使用商标,不断提升商标的知名度,最终成为企业的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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